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为进一步整顿市区乱堆乱放、随意处置建筑垃圾的现象,切实维护好城区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现将《河源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执行。

 

                                    河源市创文现场行动指挥部办公室

                                     2017年7月11 

 

 

 

河源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指引

 

第一条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河源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以及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四条 城管局是市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和具体实施。

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个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向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做到:

(一)按指定地点装载和消纳;

(二)装载适量(不准超过车箱冒尖),覆盖严密,不撒漏、扬尘;

(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驶离装载和消纳现场时清扫车身,冲洗车轮,不准带泥上路。

建设施工现场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实行围蔽施工;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

(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者镇(街道)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围挡措施,在12小时内委托他人或者自行运输。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防止途中洒落,运到城管部门公布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

镇(街道)、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街路畅通的情况下,在辖区内指定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地点,并督促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清理。

临街(路)单位、门店装修垃圾确需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临时堆放的,由城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施工时应采取围挡措施并在12小时内清理。

第七条 违反本指引规定的,由城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