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源城区区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河机编〔2001〕67号)和《中共河源市源城区委、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直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源委发〔2001〕19号),设置源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区监察局与其合署办公,在区委和市纪委双重领导下工作。

 

一、主要职责

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议、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负责检查并处理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和区管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三)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制定党风党纪政纪教育规划和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教育。

(五)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参与制订党内有关法规。

(六)调查研究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变更或撤销镇以下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应的决定和规定。

(七)会同区直机关各部门以及各镇、办事处党委和各镇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各镇、办事处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领导干部以及区直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人选;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八)承办上级纪委、监察局和区委、区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合署办公,设7个职能室。

(一)力公室:负责秘书、信息、组织人事、机关行政事务管理等工作。

(二)案件审理室:负责干部违纪案件的审理和申诉案件的复核工作;对备案案件和重要疑难案件的咨询工作;根据行政诉讼规定的行政应诉工作;指导下级案件审理工作。

(三)纪检监察室:负责查办违纪案件和指导下级查办案件。

(四)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负责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交办、批办的信访件和函办、转办和督办工作。

(五)执法监察室:主要负责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负责专项执法监察工作;负责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行政监察信息综合工作。

(六)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分析工作;承办区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

(七)调研宣教室:负责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调查研究,分析掌握党风和廉政建设情况;负责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的宣传教育工作;主办纪检、监察刊物:负责基层纪检干部的培训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行政编制11名,事业编制2名,共13名编制。领导职数:纪委常委7名(纪委书记1 名、副书记3名、常委3名)。监察局3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室领导配置:编制2名的配1职,编制3—5名的配1正1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