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综合指导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的职能。

(二)增加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的职能。

(三)增加指导镇、村两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职能。

(四)增加承担区委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区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指导党组织特别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探索和指导各行业基层和各类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设置和活动方式,研究和提出党内生活制度建设的意见,协调、指导党员教育工作,主管党员的管理和发展工作。

(二)考察各镇(场)、办事处和区直各单位以及列入区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提出调整、配备的意见和建议;办理区管干部的任免、待遇、退(离)休审批手续;指导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负责各镇(场)、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干部的备案审查和宏观管理工作,承办相关干部的调配、交流、安置事宜。

(三)组织领导全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负责区管干部档案管理工作。

(四)研究制订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组织落实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及党外干部工作。

(五)宏观指导党的组织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制订或参与制订组织、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政策、制度。

(六)检查督促组织和干部工作,及时向区委反映重要情况,提出建议。

(七)主管干部教育工作;制订干部教育工作的政策、规划;对各镇(场)、办事处和区直单位的干部培训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组织区管干部和一定层次干部的培训。

(八)检查、指导、协调知识分子工作,参与制订知识分子政策并检查落实情况,选拔管理区管优秀科技人才和拔尖人才,选派和管理到基层挂职锻炼的优秀年轻干部。

(九)负责退休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同有关部门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做好老干部的思想、政治、医疗保健和党建工作。

(十)承办区委和上级组织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区委组织部内设5个职能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本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主管本部机要、保密、信访、文书档案工作;负责本部会议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文印、通讯收发工作;负责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工作;负责本部的工资福利、财务审计、物资房产管理、车辆管理、安全保卫、卫生管理和接待等工作;指导组织部门自身建设,办理部领导交办事宜。

(二)组织组

负责研究和指导全区党的组织制度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党的工作制度、党内生活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和指导农村、机关、街道、企事业、社团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研究和提出党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协调、规划、检查、指导党员教育工作,主管党员的管理和发展工作;了解和指导镇(场)、办事处、村(居)委会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提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建议;承担区委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承办我区出席全国、全省、全市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考察、选举和区党代表大会的有关组织工作;指导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并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织员队伍建设;负责全区党费管理工作;负责检查指导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综合镇(场)、办事处党委和区委常委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情况;负责全区广东《支部生活》的通讯、征订、发行工作。

(三)干部组

负责全区干部工作的调研、情况综合、考察了解;综合协调干部宏观管理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及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的工作;按干部管理职能范围向区委提出镇(场)、办事处,区直单位领导班子调整和干部使用、任免、交流方案;负责本部办理的干部调出调入的审查报批;负责我区市管干部和区管干部出国(境)的审查;负责办理区管科级干部的退(离)休手续;负责区级后备干部和镇(场)、办事处书记、镇长(场长、主任)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考察工作;负责考察镇(场)、办事处,区直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并对干部的职务任免、奖励、交流、待遇、退(离)休等问题提出建议;了解掌握镇(场)、办事处、区直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思想作风建设情况;综合指导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群众团体等参照试行(管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

(四)青干组

负责研究制订全区干部培训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检查镇(场)、办事处和区直单位干部培训工作;负责中央和省、市委党校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学员的选调工作;组织区管干部及其后备干部和一定层次的中青年干部的培训;协助参与党校系统举办的学历教育的审批工作;指导全区知识分子工作,制订或参与制订知识分子工作政策;负责区管优秀人才和企业管理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负责挂职干部的选派、管理工作;负责区管干部的后备干部培养、选拔、考察工作;负责对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督办和直接办理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制订或参与制订有关干部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负责审理区管干部和部分老同志的党籍、党龄、参加工作时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负责了解反映犯严重错误干部的情况;承办部领导交办的有关干部问题的审查和调查核实工作。

(五)党员电化教育组(电教中心)

对外称电教中心。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和规划全区的党员电化教育工作;围绕区委的中心工作组织或自行制作有教育意义的党员电教片,并组织好党员电教片的引进、交流、复制播放和收看工作;负责本部电教经费的计划使用和电教器材的管理。

 

四、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正科级),内设区直机关武装部(副科级):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规划区直机关党的建设,并组织实施;指导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党的工作,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二)指导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党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指导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党组织做好党员和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文明单位活动。

(四)指导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的监督、督促和检查;指导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学习并检查落实情况;了解并向区委报告党员和群众对区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见。

(五)负责组织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党员教育管理和党员培训工作,负责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指导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基层组织发展党员工作,审批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接转党组织关系。

(六)负责区直单位党代会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工作。

(七)领导区直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作出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指导检查区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不正之风工作。

(八)负责区直机关武装工作,规划民兵组织建设,平时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组织民兵执勤,完成征兵任务,战时负责兵员动员。

(九)指导区直机关党组织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

(十)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区委老干部局(正科级)

(一)宣传贯彻党的老干部方针、政策;制订或参与制订我区老干部的有关政策和具体办法。

(二)负责老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加强老干部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三)检查指导各级各单位贯彻落实老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和保障机制的建立健全。

(四)组织协调老干部参加重大活动和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指导老干部活动中心(室)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老干部的医疗保健和慰问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做好老干部的丧事处理工作。

(六)负责市区内外老干部来城区参观、学习等活动的组织、接待工作;负责老干部信息、统计、信访工作。

(七)承办区领导、组织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六、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委组织部行政编制14名、事业编制4名,共18名编制(其中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行政编制2名、事业编制3名;区委老干部局行政编制3名,事业编制1名)。领导职数:部长1名,副部长3名;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1名,副书记1名;区委老干部局局长1名,副局长1名。股室领导配置:编制2名的配1职,编制3一5名的配1正1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