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直副科以上各单位:

《源城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考核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源城区委办公室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4日   

 

 

 

源城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考核意见

 

为进一步夯实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发生,切实推动“事要解决”,提高结案,全力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力打造“幸福源城、首善之区”。根据中办、国办《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粤办201029号)以及《广东省信访工作重点管理考核办法》(粤信稳发2013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考核意见。

一、考核对象和适用范围

对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信访问题突出的镇、街道和区直有关单位按本意见实施重点管理和通报批评。信访工作重点管理考核分为平常时期、敏感时期和年度信访工作考核三个部分,主要考核各镇、街道和区直各单位进京到省到市上访,和到区集体上访量和非正常上访量以及信访案件结案率(进京上访、到省集体上访、到市集体上访数据和信访案件结案率情况以省市通报和区信访局统计为准)。

二、适用于重点管理的情况

(一)平常时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镇、街道或相关单位实行重点管理。

1.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政策法规应当解决的问题,因工作失误、处置不当或稳控不力,且因同一问题导致5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连续2次到区委、区政府上访,30人以上连续2次到市委、市政府上访,5人以上连续2次到省委、省政府集体上访,1人以上连续2次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2.对上级领导交办、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办、上级信访部门立案交办的重点信访案件,不认真调查处理,上报的材料避重就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办不实,结案率低于50%,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中央、省、市、区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指示不认真贯彻执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越级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突出的;

4.一年内2次被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或被责令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的。

(二)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等敏感时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镇、街道或相关单位实行重点管理:

1.由于稳控不力或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解决不及时,导致发生群众1批/次越级到省或1人/次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2.对当地老上访户或重大信访问题,因工作不力或处置不当而引发群众越级到省集体上访或非正常上访、进京上访的;

3.发生群众在京、在省上访滞留或“倒流”事件的。

三、适用于通报批评的情况

(一)平常时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镇、街道或相关单位通报批评。

1.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政策法规应当解决的问题,由于工作失误、处置不当或稳控不力,导致1次50人以上到区委、区政府上访、1次30人以上到市委、市政府上访,1次5人以上到省委、省政府集体上访,1次1人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2.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化解不及时,推诿扯皮,矛盾上交,引发群众越级到省、市集体上访的;

3.对信访隐患排查不力,信息不灵,瞒报漏报,导致群众越级到省、市集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对进京到省、市非正常上访人员,因劝返不力,稳控不到位,造成上访人长时间滞留或“倒流”的;

5.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不认真调处,没有及时答复信访人,导致信访人2次以上到上级重复上访的。

(二)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等敏感时期,发生第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镇、街道或相关单位通报批评。

(三)在年度信访工作考核中,总得70分以下的。

四、适用对象的管理意见

1.区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平常时期、敏感时期和年度信访工作考核的结果,研究确定重点管理和通报批评的镇、街道或相关单位。

2.被通报批评的镇、街道或相关单位,由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书面在全区通报批评。

3.被重点管理的镇、街道或相关单位,由区委下达通知书,并抄送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在被重点管理期间,该镇、街道或相关单位不得作为评先评优对象,其党政一把手及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不得提拔、调动、评先。

4.被重点管理的镇、街道或相关单位由区委主要领导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通报批评的镇、街道或相关单位由区协调领导小组负责人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约谈。

5.连续两次被列为重点管理的镇、街道或相关单位,由区委对该镇、街道或相关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6.区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每季度对重点管理的镇、街道或相关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检查情况。

7.重点管理期满后一个月内,被重点管理的镇、街道或相关单位要向区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提出是否免除重点管理的书面申请。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由区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项工作组对被重点管理的镇、街道或相关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并报区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五、适用对象的工作要求

被重点管理的镇、街道或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着力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要畅通信访渠道,破解信访突出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努力扭转本镇、街道和本单位信访工作的被动局面。重点管理期间,被重点管理的镇、街道或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要在每季度初向区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整改措施。

本考核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由区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