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党(工)委,区直副科以上各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源市源城区委

                            2017年4月28日

                  

 

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广东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及《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巡发〔2016〕2号),按照《中共河源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河委发〔2017〕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巡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巡察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有关要求,坚持政治巡察定位,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六项纪律”为尺子,发现并推动解决我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巡察监督的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构建上下联动的巡察工作新格局,努力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巡察工作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并组织实施。区委要在一届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

   (二)实事求是,依纪依规

   坚持从基层党组织实际出发,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央、省委、市委的有关部署要求开展巡察工作。

   (三)发扬民主,依靠群众

   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巡察工作全过程,充分依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调动和保护群众积极性,增强巡察监督的力度、广度和深度。

   三、机构和人员

   建立健全区委承担主体责任,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及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巡察工作体制机制。

   (一)成立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区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区纪委主管副书记、区委组织部主管副部长、巡察办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对全区巡察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对区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的有关决议、决定以及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向区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设立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

   巡察办为区委工作部门,是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纪委,正科级建制。巡察办设主任1名(正科职)、副主任1名(副科职)、工作人员2-3名。需核定或增加编制的,由区编委在全区调剂解决。

   巡察办的职责是: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统筹、协调、指导区委巡察组开展工作;起草区委巡察工作年度方案、阶段计划和巡察工作综合报告;开展调查研究,起草有关巡察制度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巡察公开和舆论宣传工作;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和其他有关巡察工作会议,收集会议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纪要;依据区委作出的分类处置决定,建立巡察发现问题和线索台账,督促有关党组织、机关、部门按规定时限办理并反馈;督促被巡察单位按规定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并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整改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设立区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

   区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3个巡察组,级格为正科级,每个巡察组设组长1名(正科职)、副组长1名(副科职)、巡察员3-4名。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临时确定并授权;组长、副组长建议人选由区纪委商区委组织部提出建议名单,报区委审定;巡察组人员从巡察人才库中抽调。

   巡察组的职责是: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如实报告巡察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反馈巡察情况并督促整改;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巡察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建立健全区委巡察机构与区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区委组织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到区委巡察组挂职锻炼的工作机制。各镇(街道)党(工)委和区直单位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负责与区委巡察机构的联络工作。

   (四)建立巡察工作人员库、巡察工作专业人员库(以下简称“两员两库”)

   从全区纪委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挑选一定数量的党员干部纳入“两员两库”,根据工作需要从中抽调人员参与巡察工作。“两员两库”实行动态管理。

   四、巡察范围和内容

   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和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区党委巡察到镇(街道)、延伸到村(社区)的思路,确定巡察对象。巡察组在每届区委任期内,至少对区委所管理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开展一次巡察。

   (一)巡察范围

   1.区辖镇(街道)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2.区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3.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工)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4.区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必要时,巡察组可以直接巡察辖区内软弱涣散、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巡察组应当将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重点巡察对象。   

   (二)巡察内容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1.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2.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3.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4.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5.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6.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问题线索办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区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要注意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干部人事权和资金资源分配权等方面的重点问题,以及与重点问题相关的重点人、重点事作为巡察的重中之重。

   五、工作方式和权限

   (一)巡察组工作方式

   1.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的专题汇报;

   2.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3.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和网络举报等;

   4.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5.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6.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7.召开座谈会;

   8.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9.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10.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11.开展专项检查;

   12.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13.区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二)巡察组的工作权限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区委书记报告。

   巡察期间,经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六、工作程序

   (一)制定计划和方案

   1.巡察办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重点起草巡察规划和年度巡察计划,经领导小组同意,报区委审定实施。

   2.确定被巡察单位。巡察办根据年度巡察计划制定每轮巡察工作方案,提出巡察对象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同意,报区委审定实施。

   (二)巡察准备

   领导小组建立区委巡察机构与区纪委监察机关、区委组织部、区政法机关、区审计局、区信访局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联络机制。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通过上述机制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特别重要或者敏感的内容,相关部门应当向巡察组组长单独通报。巡察组应当督促被巡察党组织针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主动进行整改。

   (三)巡察了解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召开巡察动员会,发布巡察公告,公布巡察组联系方式,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四)问题和线索处置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对发现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问题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巡察办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1.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律检查机关;

   2.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部门;

   3.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纪委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单位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巡察办应当依据区委作出的分类处置决定,建立巡察发现问题和线索台账,实行统一管理、跟踪督办。建立健全巡察办与区委督查室联合督办机制,对巡察发现的倾向性、普遍性、政策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五)巡察报告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委决定。区委应当及时听取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六)反馈意见

   经区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情况,除涉及其本人的问题外,其他问题原则上都要反馈。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情况,应当对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提出要求。

   (七)督促整改

   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巡察办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推动巡察发现问题的整改。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在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经巡察组审核之后,经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领导小组。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巡察办视情况应会同巡察组采取回访等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八)巡察结果运用

   巡察结果应当作为党委及组织部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七、纪律与责任

   (一)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

   区委和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巡察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巡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2.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3.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4.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5.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三)被巡察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2.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3.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5.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6.不按要求公开巡察整改情况的;

   7.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四)积极支持配合巡察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如实完整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办理有关事项。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的,给与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商区委巡察办承担。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