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源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010  

 

 

源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0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村委会、村小组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坚持公开公正、民主监督、勤俭办事、清正廉明的原则,使成员充分行使知情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确保集体经济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法规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镇街道、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各镇街道为农村资源资产资金(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相应成立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抓落实,着重加强监管把关。财政部门为全区农村财务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要专门成立农村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各财政所(中心)负责做好代理记账、财务核算和业务把关。

第七条  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在各村“两委”成员中指定一人为报账员,经过财政部门培训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财政对各村报账员给予专项补助,相应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提高财政保障水平。

第八条  财政所(中心)各岗位及村出纳员(报账员)职责:

(一)会计员职责: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进行受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核算;建立总账、明细账、资源资产登记簿;审核并督促村报账员及时报送原始凭证,负责村报账员传递的原始凭证复核,按规定提供村财务公开资料(公开表);负责会计凭证的装订,会计报表的报送,档案的管理;负责与村报账员进行总账和各类各级明细账的核对工作,确保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村出纳员(报账员)职责:负责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登记工作;认真审核票据,确保支付凭证合法完整,确保账款相符,并及时对账。负责村级收入、支出等各类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办理备用金领取与保管,每月10日之前及时向财政所(中心)办理报账,定期与财政所(中心)核对账务;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备查账登记和保管工作,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及其合同,及时对发生的债权债务进行登记造表;负责做好项目资金辅助账和有关材料存档工作。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每年1底前要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按照“量入为出,保障运转,促进发展”的原则,拟定预算参考数,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事业发展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将本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预算,制定切实可行的全年资金预算方案。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审核和财政所(中心)备案,并将最终方案上墙公布。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年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对照年初的预算,根据全年的实际收支情况,清理核实资产及债权债务,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将财务决算报告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和财政所(中心)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纳入农村财务监管平台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组织登记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农村财务监管平台合作银行(农商行)中开设账户,接受各镇街道及其财政所(中心)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统一管理村集体或本村小组的资金,并报各镇街道财政所(中心)备案、备查。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业务需要确需开设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的需报镇街道财政所(中心)审核批准才能办理。凡未经财政所(中心)审批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按私设“小金库”处理。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实行银行结算印鉴、公章与支票分管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支票和印鉴取款,在银行预留村委会主任(村小组长)、会计员印鉴和村委会财务专用章。村委会主任保管本人的印鉴,出纳员(报账员)保管银行结算公章及支票,两者不能由同一人保管。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控制备用金,各村结合本村经济收入程度和财务业务数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备用金限额标准,最高不超3万元;要严格控制库存现金,村委会统一限额为10000元,村小组限额为5000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现金,可从本单位的库存现金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支付(即坐支)。出纳员(报账员)每天收取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必须在第二天送存。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现金支付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工资、各种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动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的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奖金,包括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项奖金的发放入账要有上级文件作为附件;

4.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如转业、复员、退伍、退职、退休费和其他按规定发给个人的费用;

5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6.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凡是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十六条  出纳员(报账员)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核对银行存款账目;到期有价证券要及时兑现,凭结算单进账。每月至少一次与会计员进行账面余额核对,做到账账、账款相符。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承包合同定金、保证金等款项,应当进行专款管理,不得用于开支或作其他用途,确保承包期满时退回给承包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每年年度终结后将台账报镇街道财政所(中心)核对。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固定资产的变卖、报废、盘亏及损毁等处置,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定期(每年至少一次)进行资产清查,如发生盘盈、盘亏,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科目表〉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办法〉的通知》(粤财农管〔20138号)的要求,按用途可分4类:

1.生产经营用。指可直接为本集体获得经营收入的固定资产,包括出租发包和直接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

2.管理用。指为管理目的而使用的固定资产,如办公大楼、办公用的设备及机动车辆。

3.公益用。指不以盈利为目的、服务于集体公益事业的固定资产,如集体经济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老人活动场所、卫生站、以及治安保卫、民兵、计划生育所使用的房屋、设施、设备及社区内的公用道路、桥梁、公路、绿化带、路灯等。这些固定资产如转为以盈利为目的,则应划归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类别。

4.支农用。指专为农户种养业提供保障的设施,如排灌设备、农用机械、防洪堤围、机耕路桥等。属于集体直接经营种养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划归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类别。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经营用、管理用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含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公益用及支农用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生产经营用、管理用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生产经营用、管理用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生产经营用、管理用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生产经营用、管理用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折旧办法:生产经营用、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净残值,采用直线法,按年提取;房屋、建筑物统一按年折旧率5%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统一按年折旧率10%计提折旧。

 

第六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源管理,有效保障集体共有资源财产不流失,结合农村财务监管平台管理的要求,对资源要及时清查,逐项登记,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用途等。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包括:耕地、山地、林地、鱼塘、山塘、宅基地、集体建设公益用地、集体建设企业用地、集体建设商业用地、荒地、自留地、其他土地资源、公益林、经济林等。对资源的增减应及时更新农村财务监管平台的资源管理模块。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和发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如农田保护区土地的利用、山林发包、土地开发、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等要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遵守民主议事原则,所有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发包方案均要集体研究决定,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后,报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农村财务经济合同台账,按规定录入到农村财务监管平台,详细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对实施中的承包合同要定期进行梳理,跟踪检查;对拖欠款项的,要及时追收。合同台账要定期更新,本月新签订承包合同要按要求录入到农村财务监管平台。

 

第七章  工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报区发改部门进行立项,5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报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要坚持经济实用原则,科学合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工程预算书。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预(结)算,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出具工程预(结)算书,必要时区财政部门将对村级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和复审;其中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财政投资建设的工程预(结)算,必须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50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相关合同,并依据合同进行施工监督、竣工验收、财务结(决)算和支付各种款项。

第三十一条  村委会为项目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建设工程日常的监督管理。对于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区直主管部门须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确保工程建设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委会要按照合同约定严控工程造价,如遇不可预测因素需增加工程量的,需召开村“三委”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出具会议记录,由村“三委”人员签名确认,报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所有工程支付工程款,均需银行转账处理,报账时所附材料详见附表。对已结算但无资金支付的工程款,必须及时进行挂账处理,本年度完成的项目不得跨年度挂账。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必须按相关规定及时验收结算。对需进行项目整体验收的,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只使用村集体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工程由村委会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由村“三委”负责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八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全额入账核算。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统一使用规范票据,严禁收款打白条。指定的专项收入、补助收入、捐赠收入要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经济项目的承包收入和租金收入原则上要分年度收取和核算,防止“先用未来钱”。预收的收入款项不属于当年度收入的,不计入当年收入预算和用于当年开支。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要严格按年初制定的预算开支。村级日常性开支单据,其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各项支出原始凭证上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名并注明事因。

第三十八条  村委会各项开支要严格实行审核审批制度,各项开支需经过村党组织负责人审核签名、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审核签名盖章、村委会负责人(如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同一人的,指定一名“两委”成员为审批人)审批同意并签名后,方可到财政所报账。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分为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其中非生产性支出范围包括村干部报酬、通讯、交通差旅、招待、学习考察、培训、报刊、会务、日常办公等费用。村委会生产性开支3000元以上(含3000元),非生产性开支1000元以上(含1000元),要经“三委”会议讨论通过并附有“三委”干部签名的会议记录才能开支;村委会开支10000元以上的(含10000元),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后,并经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审核后才能开支。

村小组开支执行“村组联签”制度,即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核后再由村小组长审批后才能开支。村小组生产性开支2000元以上(含2000元),非生产性开支500元以上(含500元),要经过村小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附上会议记录才能开支。村小组开支6000元以上(含6000元),要经过村小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再经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审核后才能开支。

各村委会、村小组出纳员(报账员)要严格遵守以上审批支付手续,对审批手续不完整的票据应拒绝付款,如在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情况下付款,要按照“谁付款,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各镇街道财政所(中心)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各村委会、村小组上交的付款票据,对于审批手续不完整、不合理的票据应拒绝核算并退回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村委会、村小组要报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处理,并视实际情况报纪检监察、农业、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资金支出要做到“七不准”和“十不付款”。“七不准”是:不准非出纳员(报账员)办理现金收支业务;不准截留动用公款;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坐支;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十不付款”是:违规开支不付款;失实开支不付款;伪制凭证不付款;审批不全不付款;越权开支不付款;用途不明不付款;印章不全不付款;金额不清不付款;手续不齐不付款;前欠未清不付款。

第四十条  村干部的报酬(包括工资、补贴和各项奖金)发放管理办法由各镇街道另行制定。各村委会、村小组必须按照各镇街道的相关文件发放村干部报酬,村集体不得另设节假日、值班、加班补贴及奖励项目,否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年终各项奖金的发放入账要有上级部门或镇街道文件作附件。

 

第九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强化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台账,由村集体出纳员(报账员)负责管理。发生的债权债务要及时记账,处理债权债务要及时冲账。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每月要及时调整变更数目,做到账实相等。对所有债权债务的清查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量入为出”的理财原则,举债应合理。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向单位或个人集资借款,如生产性临时需要资金,须书面报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备案后才能实施,利息按照商业银行的同期利率计算,并提前做好即将到期债务的清偿准备,按期偿还各项债务。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大债务清理力度,全力化解已经形成的各种债务,对债务单位关闭、破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作账务核销处理。账务核销后要实行核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实和会议情况材料提交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核定。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任何人擅自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个人或单位,不得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为任何个人或单位担保贷款或借款。确需举债、用集体财产抵押贷款或为他人担保时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备案。违反规定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土地基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收入(包括农村宅基地出让收入)及其利息均列作土地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土地开发费用也应在土地基金专户内管理和核算。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确保土地基金的完整和安全使用。严禁土地基金的借支、挪用、私分或无偿占用;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干部擅自动用土地基金的,当事人必须负责追回款项,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土地基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的开支。相关分配、提留方案由村“三委”会议制定,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备案后才能执行。

第四十九条  村“三委”成员会议可制定方案将分配后剩余的闲置土地基金用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或将土地基金存入银行收取利息,或用于购置物业和开发土地等,但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备案后才能执行。

 

第十一章  民主理财

 

第五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权利,有权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向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及镇街道纪委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民主理财重点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经济活动监督检查及财务公开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审核;集体资产的处置;财务会计账目的查阅;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查;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其他财务事项。

第五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3日前必须召开民主理财会议,按照先审查后入账的原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逐笔审核,审查账账、账款、账物是否相符,开支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开支是否超过预算,把不相符、不合理、不完备、超预算的账目挑选出来,报村“两委”会议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五十三条  对民主理财有异议的问题,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和镇街道财政所(中心)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限期处理,或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布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时,可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根据有关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回复当事人。

第五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财务开支解释有异议的,可直接向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反映情况,但不得擅自复印或带走相关财务资料,不得借审查财务之机,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若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的,追究相应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民主理财结束后,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在每年115出具上年度民主理财报告(一式两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名后交镇街道财政所(中心)装订存档。

第五十七条  各镇街道要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考核制度,定期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未能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财务公开

 

第五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河源市村(居)资金使用“双重”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河财办〔2014104号)文件的要求,定期定点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定期逐笔逐项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成员监督。

第五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5日前必须将上月发生经济业务录入财务系统,核对正确,并交付镇街道财政所(中心)记账。每季度次月的20日之前,要将上一季度的财务情况,按照市财政要求的统一格式进行公示。

 

第十三章  票据管理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使用源城区农村财务监管平台的电子票据或其他规范票据。

第六十一条  票据实行分级管理。各镇街道财政所(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缴销工作,不定期对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票据进行检查。村集体要指定专人管理票据,负责到财政所(中心)领取票据,办理票据领用、缴销手续。每月末必须核查票据,严格做到月票月核,年票年清,并妥善保管好票据存根。

第六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银行购买的支票,必须建立支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支票使用登记簿,做好支票的领用、核销和开出登记工作。由出纳员(报账员)领用和开出支票,会计员负责核销。

 

第十四章  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各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负责加强对农村财务档案的管理,建立财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要按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和有关财务软件备份资料等。

第六十四条  各村出纳员(报账员)于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要将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月发生的收支原始单据核验、整理,交镇街道财政所(中心)入账。镇街道财政所(中心)根据原始凭证提供的数据进行电脑记账,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出财务报表,每月25日前连同票据、凭证交给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归档保管。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法规和管理办法,对违反财经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致使集体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及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私自签订工程、承包项目等合同致使集体造成损失及产生不良影响的,按“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第十六章   

 

第六十六条  全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111日起施行,原区出台的农村财务管理的相关文件与本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源城区村(居)委会报账材料清单》

 

附件

源城区村(居)委会报账材料清单

单位:元

 

支出类别

支出金额范围(种类)

需向财政所(中心)提供报账材料

备注

一、日常经费支出(生产性开支)

村委会3000元以下

村小组2000元以下

各类支出的相关税票

村委会3000元以上(含3000元),1万元以下

村小组2000元以上(含2000元),6000元以下

1、村三委会议记录(或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2、各类支出的相关税票。

办公设备类应附清单

村委会1万元以上(含1万元)

村小组6000元以上(含6000元)

1、村民代表会议记录;2、各类支出的相关税票。

办公设备类应附清单

二、日常经费支出(非生产性开支)

村委会1000元以下

村小组500元以下

各类支出的相关税票

村委会1000元以上(含1000元),1万元以下

村小组500以上(含500元),6000元以下

1、村三委会议记录(或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2、各类支出的相关税票

办公设备类应附清单

村委会1万元以上(含1万元)

村小组6000元以上(含6000元)

1、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2、各类支出的相关税票。

办公设备类应附清单

三、各项工资及补助支出

日常工资及节日补助支出

工资及节日补助发放签名表

年终奖金及村民春节补助支出

1、村三委会议记录;2、上级奖金发放文件或批文;3、各类补助支出的发放签名表

村民困难补助需附申请报告

四、固定资产类支出

购入固定资产

1、村三委会议记录;2、购货合同(大额);3、发票;4、验收报告(大额)

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需提供安装费票据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1、村委会要求将自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申请材料;2、工程竣工决算文件

固定资产减少

1、村三委会议记录;2、固定资产减少的相关手续。

大宗固定资产减少应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五、项目工程建设类支出

10万元以下

1、村三委会议记录;2、工程预、结算材料;3、合同;4、工程验收报告;5、相关税票;6、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资金)。

还需向农业股提供以下材料:1、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验收报告;2、申请支付审批表;3、主管部门实地核查表。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

1、村三委会议记录;2、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结算报告;3、合同;4、工程验收报告;5、相关税票;6、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资金)。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50万元以下

1、村三委会议记录;2、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预结算报告;3、合同;4、工程验收报告;5、相关税票;6、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资金)。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1、村三委会议记录;2、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预、结算报告;3、合同;4、中标通知书;5、工程验收报告;6、相关税票;7、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资金)。

六、征地补偿款支出

对农户

1、河源市征用土地登记表(国土丈量表);2、发放签名表(或收据);3、银行发放清单(银行进账单);4、身份证复印件。

对村集体

1、河源市征用土地登记表(国土丈量表);2、银行进账单。

对村小组

1、河源市征用土地登记表(国土丈量表);2、会议记录;3、银行进账单。

七、债权债务类支出

借入资金

1、村两委会议记录(1万元以下,含1万元);2、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1万元以上);3、借款合同。

借出资金

1、村两委会议记录(1万元以下,含1万元);2、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1万元以上);3、借款申请。

   

说明:其中非生产性支出范围包括村干部报酬、通讯、交通差旅、招待、学习考察、培训、报刊、会务、日常办公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