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源城区公共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行政服务中心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4 

 

 

源城区公共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各级公共服务中心管理,规范公共综合服务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共源城区委办公室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源城区推进基层公共服务综合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源委办发电[2016]14)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确定进入区、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平台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办理公共综合服务事项应当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区、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是本级政府设立的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的管理和服务机构,由中心管理机构和窗口单位组成。区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工作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协调。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工作由各镇(街道)统一组织、协调。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为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的延伸机构。

第五条  区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制定中心的管理办法和各项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进驻或者退出中心的窗口部门及其审批服务事项提出意见,并定期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对涉及进驻中心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审批服务事项,建立联办会审制度;

(四)对进驻中心的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考评;

(五)指导、协调区级部门专业办事大厅和全区公共服务工作,会同区督查、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全区公共服务工作落实情况,负责考核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工作;

(六)为公众提供政策咨询、办事指引,受理对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七)负责区公共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后勤保障;

(八)对进驻中心的审批服务事项运作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

(九)区人民政府决定由其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制定中心的管理办法和各项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基层站所实施的审批服务事项进入中心集中、统一办理;

(三)对涉及进驻中心两个或以上部门实施的审批服务事项,建立联办会审制度;

(四)对需要上报转报区公共服务中心或有关部门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建立代理代办制度;

(五)对进入中心的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考评;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七)领导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八)负责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后勤保障;

(九)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由其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区、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运行经费、人员办公经费相应列入区、镇(街道)财政预算。 

第八条  窗口单位组成。一是根据本级政府的要求,进驻中心设置办事窗口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二是经本级政府同意确需由部门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

第九条  窗口单位依法受理、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接受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  具有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单位和本级政府要求进驻中心的社会组织与团体必须进入中心设置窗口集中办公。因客观条件不具备或暂时不宜进驻中心的单位,须报中心备案,并由中心提出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设立办事分厅。分厅名称统一规范为“源城区公共服务中心××分厅”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服务机构实行集中开放式办公。窗口部门应当在公共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和部门网站公开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办人、监督渠道等。以“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方式运行。

第十二条  窗口部门应当设立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机构,成建制或设立窗口负责人进驻中心统一受理、办理本部门实施的审批服务事项,不得在原单位另行受理、办理。区、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应在本级办事大厅设立综合代办服务窗口,受理代办事项。

第十三条  窗口部门应当任命本部门一名中层以上干部驻公共服务中心担任窗口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本部门审批服务事项。

第十四条  除下列情形外,窗口部门办理审批服务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制,由窗口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  

(一)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的; 

(二)需要专家评审的; 

(三)需要举行听证或者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四)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作出决定的;

(五)需要集体研究的;

(六)需要上报转报有关部门审查决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部门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的,窗口负责人应当即时作出行政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窗口负责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

第十五条  窗口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审批服务事项,作为承诺件由实施部门窗口受理申请,由窗口与部门内部进行协同运作,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由部门窗口送达决定。

第十六条  同一审批服务事项依法应当由驻中心两个以上窗口部门分别办理的,由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协调确定主办窗口和协办窗口,实行并联办理。

涉及窗口部门多、办理时限长的并联办理审批服务事项,由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召集实施部门,实行集中办理或者联合办理。

第十七条  审批服务事项纳入公共服务中心前,窗口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确定的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方式,对本部门实施的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分类,并制作本部门审批服务事项目录,经区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汇总后,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通过区人民政府审核公布。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公布的审批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区公共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因保密等原因不宜纳入公共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公共服务中心信息化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公共服务中心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推动各级公共服务中心之间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不断提升网上审批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建设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服务平台且具有受理、审批、监督、查询、评价等功能的网络办公系统,实现业务受理、审批、监督、评价网络办理机制。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审批服务质量考评制度,对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审批服务行为实施日常监督。

窗口部门应当完善内部监管机制,受理并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部门提供审批服务行为的投诉,监督和管理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提供审批服务的行为。

监察部门应当对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窗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批服务行为进行效能监察、廉政监察,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在区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电子监察监控系统,由区监察局电子监察中心人员对区、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进行实时视频监控,跟踪查询业务的流转,预警纠错,对超时或违规事项发出警告信息。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窗口部门办理公共审批服务事项应当提供窗口受理和网上受理两种方式。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申请方式。

第二十二条  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村级权限的事项;村级权限外的申办事项,由村(社区)代办员审核、整理群众提供的申报材料后进行受理,同时将申报材料通过网络上传至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并将纸质申报材料送至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办理。

第二十三条  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处理各村(社区)代办员送办的事项和群众直接到镇(街道)办理的事项。属镇(街道)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直接在镇(街道)办理,并限时办结。需要区级以上办理的事项,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代办员负责将申报材料通过网络上传至区公共服务中心,并将纸质申报材料送至区公共服务中心办理。

第二十四条  区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进驻中心部门窗口职权范围内事项和代办事项的上传上报。对群众直接申办的事项,由区公共服务中心各进驻部门窗口负责受理,并限时办结。对各镇(街道)代办员送办的事项,由中心综合代办服务窗口登记受理并分发到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办理,并限时办结。

第二十五条  区、镇(街道)办结事项按送办路径逐级返回,直到送达给办事群众及取得服务评价,并做好逐级返回交接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实施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审批服务事项的申请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决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作行政决定受理并说明理由;对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及时予以办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单。

部门窗口向申请人出具的受理单,应当加盖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办理期限从受理日期开始计算。

第二十七条  部门窗口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属于一审一核件目录的事项,窗口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承诺时限作出决定;

(二)属于承诺件目录的事项,部门窗口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

(三)属于联办件目录的事项,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联办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主办窗口受理申请,并于受理之日将申请抄告相关协办窗口;

(二)协办窗口分别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出具相应证照;

(三)主办窗口汇总各协办窗口的审核意见后,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主办窗口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联办件办理,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也可根据申办事项需要决定通过召开相关窗口单位参加的会议,集中进行审核,同步提出审核意见,进行联合办理。

第二十九条  协办窗口应当参加主办窗口组织的联合踏勘、联合会审或协调会等联合行动。

第三十条  需上报、转报的审批服务事项,窗口部门在完成相关程序后应当及时上报、转报。

第三十一条  对不予办理决定书应当加盖本部门印章并注明不予办理理由。

第三十二条  审批服务事项办结后,实施部门窗口应当采用现代通讯等手段,及时将审批决定等信息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对依法需要收取费用的事项,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到实施部门窗口统一缴纳,所收资金直接进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三十四条  网上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  驻区公共服务中心窗口部门应当派驻至少两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到公共服务中心窗口工作。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窗口进驻工作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另行决定。

部门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在窗口工作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两年。区级中心窗口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整的,事前应当函告区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征得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三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窗口部门双重管理,业务工作由所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由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通报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第三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部门审批服务事项的政策法规依据、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信息材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公共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学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九条  窗口部门应当重视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拔使用,把窗口作为培养、锻炼人才的重要平台。对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窗口工作人员,窗口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意见及时调整。

第四十条  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对本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其所在部门。同时,就窗口工作人员奖惩、调换向窗口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区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会同区督查、监察部门,负责对本中心的进驻部门窗口及各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进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区政府对进驻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的考核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各级中心及进驻中心窗口部门依据本办法和窗口工作实际,制定健全窗口工作规范、服务规范、事项办理规范、并联审批程序规范、建设管理、考核管理、安全管理、监督管理等相关管理规定制度,加强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考核、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办理审批服务事项的管理和窗口部门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事前积极督促,事中加强协调,事后教育批评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以规范、完善的规章制度建设和健全的网络技术手段的运用为重点,加强预防,充分体现督促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中心管理机构通过现场巡查对窗口日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过设立意见建议箱、公开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形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窗口单位要加强对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情况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加强窗口及队伍建设。

第四十八条  监察部门工作人员通过深入服务办事大厅巡查和利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仪表举止、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和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窗口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应进驻公共服务中心而不进驻的;

(二)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在公共服务中心之外的场所受理办理申请的;

(三)对进驻中心的窗口负责人不充分授权的;

(四)对于应当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不履行牵头责任、协办责任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

(五)不在公共服务中心公示应当公示的内容的;

(六)未按规定在公共服务中心缴费收取行政许可等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的;

(七)违反公共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进驻部门及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三)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理由的;

(四)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审批服务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违反依法行政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一条  进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或办理审批服务事项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违规收费、谋取非法利益,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窗口工作人员管理松懈、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中心,是指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设立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简称审批服务事项)的综合服务平台。本办法所称窗口部门,包括区、镇两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受托的组织、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其他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本办法所称村(社区)服务中心,是指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延伸至村(社区)设立的综合服务平台。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