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源城区中小河流试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水务局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1

 

源城区中小河流试行“河长制”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区中小河流管理,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充分发挥河流综合效益,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强化水环境治理,建好“首善之区、幸福源城”,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山区五市中小河流试行“河长制”的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16]9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河源市中小河流试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河水办[2016]16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建立管护机构、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统一管护标准、严格管护考核”的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建立“河长制”,实现区级、镇(含街道,下同)级、村级河道“河长制”全覆盖。通过统筹河流保护管理规划、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河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完善河流保护管理制度及法规等举措,维护河道健康生命、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共治,构建河流保护管理工作机制。区、镇两级政府领导分别担任“总河长”、“河段长”,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担任“村级河段长”,负责辖区内中小河流治理、开发、管理,加强水域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提升水环境,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等工作。

(二)逐条落实、全面覆盖、分步实施。全区所有中小河流逐条落实“河长”,确保每一条河流都有区、镇、村三级“河长”或“河段长”。结合河流治理情况、所在区域情况以及规划发展需求等,在部分河流先行先试,再逐步推广。凡是列入《广东省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的中小河流,宜在治理任务完成的同时建立“河长制”。

(三)长效管理、确保成效。建立完善的长效管理机制,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稳定的管理经费来源渠道、管理人员和各项管理措施,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四)公示公开、社会监督。主动公开“河长制”有关信息,定期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河长”、“河段长”名单,在河岸明显位置竖立“河长”、“河段长”公示牌,标明“河长”、“河段长”职责、河道概况和监督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工作目标

(一)到2016年底,建立埔前河、七礤河、中田河等3条河流区、镇、村三级“河长”组织体系。

(二)到2020年底,全区各级河流实现“河长制”全覆盖。

(三)全面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的河流管理体系,基本解决河道垃圾和河床淤积问题,河道环境面貌显著改观,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面无垃圾、河床无淤积、堤岸无损毁、绿化无破坏、沿河无违建的目标,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四、组织体系

(一)建立源城区“河长制”领导小组。

为加强“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水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局、源城环保分局、源城国土资源分局、源城公安分局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落实相应工作人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河长制”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完善考核评价办法,明确相应的考核内容、考核指标、指标分值、评分标准,对全区中小河流“河长制”设立及运行情况、河道长效管护机制的建立情况和管护责任、人员、经费等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应成立“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由河长任组长。

(二)构建区、镇(街道)、村三级“河长”组织体系。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管辖权限,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区级总河长”,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镇级河段长”,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担任“村级河段长”。 区水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局、源城环保分局、源城国土资源分局、源城公安分局等为“河长制”区级责任单位,各确定1名科级干部为责任人。设立区“河长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责任单位责任人为组成人员。

(三)“河长”工作职责。

1.“区级总河长”的职责。对全区范围内中小河流的河道治理、河道管理与保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河道长效管护机制建立、河道管护经费投入等工作负总责;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内各“镇级河段长”做好相关工作;协调解决跨镇中小河流治理和管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考核评价“镇级河段长”。

2.“镇级河段长”的职责。负责全镇范围中小河流河道巡查、河道保洁、日常维养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落实辖区内中小河流河道的管护单位、巡查员、保洁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管护经费;指导、协调、督促辖区“村级河段长”做好相关工作;做好宣传和公示工作;考核评价“村级河段长”;承接上级河长交办的事项。

3.“村级河段长”的职责。负责全村范围中小河流河道巡查、河道保洁、日常维养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督促落实辖区内中小河流河道村级巡查员、保洁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和使用好管护经费;做好宣传和公示工作;承接上级河长、河段长交办的事项。有关具体职责由镇予以明确。

(四)区级责任单位职责。

区发改局负责协调推进河流保护有关重点项目,研究制订河流保护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开展重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等。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级“河长制”专项经费,协调河流保护管理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区建设局负责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区城管局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河道的保洁工作。

源城环保分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加强水体污染防治,加强对企业排水大户的监管力度,严查企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排河流等违法行为。

区水务局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和跨界河流断面水质水量监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道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水库养殖污染防治、河道水工程建设等,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制订中小河流河道管理与保护考核评价办法。

源城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监督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源城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河长制”实施。

五、主要任务

(一)统筹河流保护管理规划。遵循河流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河流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乡村建设、河流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等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规划应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

(二)实施河道系统治理。按照清障清违先行、清淤护岸并重、因地制宜筑堤修陂的治理原则,解决河道行洪通畅,提高流域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考虑沿河截污,保护河流自然生态;同步推进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发挥综合效益;将河道治理与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发挥河道综合功能。实现中小河流“防灾减灾、河畅岸固、自然生态、安全经济、长效管护”的治理目标。

(三)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人、以水定地、以水定需、以水定产,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和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健全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加强监督考核。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水权交易试点。加快水资源管理系统和监测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业、城镇、农业节水。

(四)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贯彻国家有关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乡村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的综合防治,落实管理部门职责,推进防治措施。

(五)推动河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快城乡水环境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大力推进生态镇、生态村和绿色小康村创建活动。构建自然生态河流,维护健康自然弯曲河流岸线和天然浅滩深潭泛洪漫滩。落实生产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大力推进坡耕地、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推进水环境自然修复保护,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划定“永久性禁渔河段”,设置“禁渔河段卡口”,截止捕鱼人员和船只进入,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加强河流湿地生态系统完整,开展河流沿岸绿化造林,改善河流生态环境。因地制宜活化、连通河流水系,科学制定水库、水电站调度方案,保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合理水位,保证河湖基本生态流量、基本生态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

(六)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开展河流岸线登记,依法划定河流及其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动确权。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建立健全河流规划治导线制度,保障防洪安全。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建立区、镇、村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信息通报及公告制度。科学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实行保护优先、总量控制和有序开采。根据河道砂石资源现状,适时推进部分河道砂石禁采。加强采砂作业监管,完善日常执法巡查制度,禁止超时超量超范围采砂,采砂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河道原状,禁止在河道内堆放采砂尾料或弃料。

(七)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落实最严格的水环境监管制度,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建设全区河流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河流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明确经费和技术标准,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河流水域巡查保洁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河长”即时通信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水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的河流保护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开展河流“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流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实施“河长制”,保护河流健康,作为当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抓紧制定本区域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发挥各级人大监督和政协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形成河流保护管理的合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河长”负责牵头召集“河长制”办公室和责任单位,协调解决河流保护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建立问题督办制度,由“河长”签发督办单,对河流保护管理重要事项进行督办。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调,定期发布“河长制”工作信息,通报典型事例。建立健全各部门涉及河流日常管理的专业机构,落实保护管理责任、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

(二)严格考核。建立考核奖罚制度,以水质水量检测、水域岸线管理、河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主要考核指标,健全河流管理与保护的“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内容纳入区对镇(街道)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和生态补偿考核机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资金。落实“河长制”专项经费,重点保障水质水量检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流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费用。足额保障河流巡查保洁、堤防工程等日常养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城乡水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流环境治理与保护。

河道管护区级专项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各镇(街道)负责筹集,确保长期稳定投入。各镇(街道)、管护单位要积极推进对中小河流实行标准化管理和社会化管护。

(四)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河流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河流显要位置树牌立碑,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组织中小学生开展河流保护管理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河流保护意识。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进一步增强城市乡村、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河流管理和保护责任意识,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流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

 

附:区级“总河长”及镇级“河段长”名单

 

 

 

附:

区级“总河长”及镇级“河段长”名单

 

一、 区级“总河长”名单

总河长:区长

副总河长:分管副区长

二、镇级“河段长”名单及责任主体

 

序号

流域

河段长名单

责任主体

1

埔前河

埔前镇镇长

埔前镇政府

2

七礤河

源南镇镇长

源南镇政府

3

中田河

埔前镇分管领导

埔前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