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源城区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保办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    

 

 

源城区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市政府下达我区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进一步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以及《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16〕5号)、《关于印发河源市2016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房改业务和住房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河公积〔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我区2016年度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1080套(户),其中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100套,新开工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980户;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104套;新增发放廉租住房补贴20户。

二、实施项目

(一)新开工保障性住房(1080套或户)。

1.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100套)。

(1)项目名称:源城区双下路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工程二期项目。

(2)建设地点:河源大道南218号(河源市源南镇双下河源大道西北地段)。

(3)建设规模:建设1栋100套,总占地面积约55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8200平方米,总投资约2200万元(含完善一、二期配套基础设施等)。

(4)资金来源:计划争取中央和省级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约1400万元,区财政安排800万元。

(5)建设业主及建设方式:区住保办为建设业主,实行项目代建制,由区代建部门代建。

(6)解决对象:区政府直建公租房主要解决区直住房保障对象。

2.新开工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980户)。

(1)江源棚户区改造项目180户,由源西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

(2)源城区城南棚户区改造项目800户,由河源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以上改造项目纳入我区今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管理范围,项目改造补助资金申报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中解决。

(二)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104套)。

基本建成公共租赁住房104套,加快源城区双下路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工程一期项目建设、源城区光明学校教师宿舍建设和河源市路源重科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宿舍续建工作。

(三)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0户。

在区直2016年申请廉租住房对象中解决,在10月底前完成调查核实工作,11月中旬前完成补贴发放。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区2016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成立源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区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区建设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水务局、源城国土资源分局、源城规划分局、源城环保分局、源西街道办事处、市土地储备中心、区住保办等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保办,由区住保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区监察局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办事程序、服务水平等进行效能监察、执法监察、廉政监察。

2.区审计局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预结算的审核、资金安排和工程进度款拨付等工作。

4.区发改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立项、可研审批等工作。

5.源城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集散地计划编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手续等工作。

6.源城规划分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工作。

7.区建设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协调推进项目的建设进度;负责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造价审核及竣工备案等工作。

8.源城环保分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9.区水务局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工作。

10.源西街道办事处、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制订和实施项目台账资料的建立工作。

(三)落实优惠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

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府规定。公租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一律免收土地出让金。对于捐赠廉租住房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有关政策。按规定落实对低保家庭的水电气开户费减免政策。

区财政局要会同区发改局、区住保办积极申请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区政府严格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土地出让金净利益的10%用于公租房等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全部用于公租房等建设,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足额配套解决。建立房产资金融资平台,争取金融部门支持,切实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四)创新建设模式,多种方式筹集房源。

一是政府投资建设。通过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改建、配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应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二是社会投资建设。即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的公租房。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三是单位自筹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纳入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四是开发项目配建。即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五是各类园区集中配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也可由政府直接配套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六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权属不变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建设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团租后,再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等模式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不得分割转让。

(五)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协调推进。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区领导牵头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每季度)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是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每半月或每月)召开协调例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瓶颈”问题。三是建立联合检查制度,由领导小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对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定期检查。四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府办督办组采取专题跟踪督办、下发督办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进行情况通报。

(六)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

为确保2016年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区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全区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均纳入我区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前期审批的“绿色通道服务”。规划部门应针对保障性住房的特点,适当放宽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布局、户型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受理规划用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规划报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开工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促进度、保质量、保安全完成项目工程建设。

(七)强化监督落实,实施问责制度。

保障性住房建设列入区政府“十件实事”之一,由区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度、工程安全、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工作进度缓慢、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要向区政府作书面报告。造成重大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工作开展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办事程序、服务水平等进行行政监察。

(八)加大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让广大市民了解和支持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并充分发挥舆论及社会的监督作用。

 

附件:源城区2016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

 

 

 

附件:

 

源城区2016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

 

一、源城区2016年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1080套(户),其中: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100套,新开工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980户。

二、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104套(户),其中:基本建成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106套(结转2套为2017年任务)。

三、新增发放廉租住房补贴20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