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地税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系统2017年及以后年度税收征收经费核定的通知》(粤办函〔2017〕35号)精神,为保障地税系统经费合理支出,根据我区地税系统征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总体原则

  (一)保基本。保障税务机关正常运转和征管工作需要。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地税机关征管收入有所减少,但机构人员不变的情况下,保障其基本支出水平不大幅下降,确保体制调整衔接顺畅。

  (二)强激励。引入激励机制,引导税务机关加强管理、严格履行征管职责、提升征管效能,切实做到应征尽收,按时保质完成年度预算目标。

  (三)控结转。合理控制征收经费规模,科学设置征收经费上限,确保不形成大额结转结余。

  (四)严管理。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税务机关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征收经费。

  二、区级税收征收经费核定办法

  区级税收征收经费由工作经费基数,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以下统称“三代”手续费)预算数,以及激励额度组成。按此核定的征收经费,优先用于保障“三代”手续费支出,其余作为区地税局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基数。以上一年度核拨的区级工作经费为基数,由区财政局逐月均衡划拨给区地税局。

  (二)“三代”手续费。按上一年度“三代”手续费预算数×(1+上一年度“三代”手续费相关税收综合增长率)计算。“三代”手续费相关税收综合增长率,根据相关税种增长率及对应手续费占比综合核定。

  (三)激励额度。激励额度按工作经费基数×激励因子计算,完成区政府确定的当年度预算目标的,激励因子按“其当年度入库税收可比增长率的0.3”计算(200万封顶);未完成区政府确定的当年度预算目标的,根据未完成情况适当核减工作经费,下限核减至上一年度工作经费的95%。激励额度计入下一年度工作经费基数。

  三、其它税收征收经费

  社会保险费、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收入的征收经费,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工作要求

  区地税部门要加强税收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0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地税系统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8〕12号)规定。税收征收经费若发放至个人,须符合国家工资、津贴发放等相关制度规定。

本次确定的我区地税系统税收征收经费核定办法适用期暂定为2-3年。区财政局要根据中央、省、市对地方收入划分体制调整、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适时研究提出今后年度经费核定办法调整的意见建议报区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