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源城区清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照方案规定时间节点做好本部门及下属各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清理自查情况于6月20日前报区财政局对口股室汇总。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
源城区清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工作方案
为全面深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精简、高效、归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对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展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依据、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依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
(二)清理范围
包括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截止2017年5月31日在各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所有账户。
(三)清理内容
1.基本存款账户。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不允许设立基本存款账户,其各项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均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核算;暂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允许保留1个基本存款账户,待开设好零余额账户并上线后再适时予以撤销。
基本存款账户需撤销的,其余额上划区国库,开户名:源城区财政局,开户银行:市人行国库,账号:191700000003271003。
2.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不再新设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对工会经费、党费经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存款资金,符合省财政相关开户文件依据的,允许保留相应专用存款账户,但同类性质账户只允许保留一个,不得多头开设。不符合要求的专用账户要予以撤销。
3.一般存款账户。原则上撤销所有预算单位一般存款账户,对基本建设、项目贷款等资金,如预算单位有特殊需求,且已经区财政局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允许保留相应一般存款账户,项目完成后要及时清算核撤账户。
4.非税收入过渡账户。除个别地理位置偏远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经财政特许可以直接缴财政非税专户外,撤销所有预算单位非税收入过渡账户,非税收入全部通过“广东省市县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撤销所有预算单位其他往来性质资金账户,对暂扣款、质保金等往来性质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5.临时存款账户。区委、区政府批复成立的临时机构可设立1个临时存款账户。临时机构撤并后应及时销户。
二、方法与步骤
清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采取自查与有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除各镇街道、学校和医院账户在2018年清理之外,其他单位在2017年进行清理,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6月1日—10日)。成立清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工作领导小组(以上简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财政局班子成员担任,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国库股领导兼任,成员由区财政局各股(室)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清理整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清理整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工作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计划制定和工作部署。
(二)清理自查阶段(2017年6月11日—20日)。预算单位要根据清理内容,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设立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各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所有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的基础上,认真如实填报《源城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申报表》(附表1);对申请保留的账户要附相关政策依据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自查结果显示无银行账户的单位也要写明情况,加盖单位公章填报。
(三)账户界定(2017年6月21日—3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预算单位申报需保留、撤销、合并的账户情况进行审核界定,做出保留、撤销的书面决定。
(四)销户划转(2017年7月1日—31日)。撤销账户前,各单位要对有关账务进行清理,核对无误后,连同销户时的结息一次划转到区国库。同时将销户资料报区财政局对口股室备案,包括:《源城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情况表》(附表2)、有效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无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按上述要求直接报送。
(五)组织核查验收阶段(2017年8月1日—31日)。区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核查银行账户是否存在漏报、隐瞒情况,按本方案应予撤销的账户是否全部撤销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银行账户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由区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区财政部门要加强清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实账户、划转资金时,依法及时办理。各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银行账户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银行账户清理工作责任制,认真部署,周密安排,及时整理账户相关资料,扎实有序开展清理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清查、彻底整改的原则,对预算单位所有银行账户进行逐一清理,对清查出的问题坚决予以整改,严禁公款私存。对在清理过程中,预算单位未能及时上报自查表、隐瞒银行账户、上报银行账户余额不符、阻挠核查小组复查以及在复查当中发现有公款私存的,将相关材料移交纪检部门查处。
(三)严明工作纪律。一是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银行账户,按本方案要求撤销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取消;保留的银行账户,要说明有关情况,并报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备案。二是在这次清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工作中,隐瞒漏报账户的视同“小金库”处理,撤销账户后私设账户视同“小金库”处理,严禁拒不撤销账户、不划转资金,严禁借机乱发奖金、津贴,严禁突击花钱、挥霍浪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账户清理工作的预算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移送区纪检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人员的直接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是这次银行账户清理结束后,所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须经区财政局同意和市人行核准,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后才能设立,严禁金融机构为公款私存开设账户。
(四)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各金融机构应顾全大局,严格执行清理撤销账户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按规定销户、划转资金应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拖延;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督单位按规定划转资金,防止违法转移资金等现象的发生。对不予配合或违反清理撤销账户工作规定的金融机构,区财政局将取消其各类财政性资金的代理银行资格。
四、后续管理
全面清理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后,对已经批准保留的账户,不得随意变更,今后确有政策原因需开设账户的,按相关制度报批;严格规范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设置,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让下属单位或所属学会、社团组织代存代管资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附表:1.源城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申报表
2.源城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