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和补养水平、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低保对象、三无人员、五保对象和孤儿的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16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7〕94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2017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河府办〔2017〕32号)要求,区人民政府决定提高我区城乡低保补助补差和“三无”、“五保”、孤儿供养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85元提高到580元,城镇低保对象人月均补差金额从424元提高到460元;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35元提高到400元,农村低保对象人月均补差金额从196元提高到210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特困人员不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其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931元提高到1050元(按2016年度我区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70%计);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孤儿基本生活费不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从每人每月1340元提高到1450元。
二、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已纳入2017年财政预算。
三、执行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对未达标的月份按2017年7月的名册予以补发。
四、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调整城乡低保补助补差和“三无”、“五保”、孤儿供养水平等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尤其是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负责,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安排和部署好此项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