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西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丰江坝下至河口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用地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16

 

新丰江坝下至河口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用地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方案

 

新丰江坝下至河口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是国家国土江河综合治理东江流域的试点项目之一,是我市2017年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府决定征收我区源西街道庄田村、黄子洞村土地约7.66公顷作为该工程的建设用地。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79号、15号)、《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七届8次〔20179号)的文件要求,为确保该工程项目用地的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有序组织实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新丰江坝下至河口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挥:邱瑞勇(副区长)

  挥:许雄生(源西街道办事处主任)

        员:肖志伟(市防洪管理处主任)、李国兴(区纪委常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杨辉强(区财政局局长)、缪肖军(区水务局局长)、邝朝晖(区建设局局长)、吴宏亮(区法制局局长)、李小艺(区司法局局长)、袁瑞林(区林业局局长)、周南荣(区房屋征收办主任)、刘明辉(源城国土资源分局局长)、魏海洋(新宝派出所所长)、林宏义(广东粤电新丰江发电有限公司综合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1个办公室(设在源西街道办事处)和7个工作组,其组成人员及职责如下:

(一)指挥部办公室

  任:许雄生

副主任:钟彬(源西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员:周南荣、林志清(源西街道党工委委员)、朱传生(源城国土资源分局副主任科员)、欧山平(源西国土所所长)、孙伟军(庄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古润伟(黄子洞村党支部书记)、刘庆东(黄子洞村村委会主任)

  责:负责项目征收的日常事务工作,调配各业务工作组人员,根据领导的工作安排,研究各项具体工作以及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人员现场拍照、录像、文字综合、资料汇总、建档归类等。

(二)土地果木征收工作组(含迁坟工作)

  长:钟彬

副组长:林志清、朱传生

  员:刘科辉(源城国土资源分局)、欧山平(源西国土所)、俞志军(源西国土所)、黄林光(源西街道)、刘伟雄(源西街道)、古焕兴(源西街道)、张海瑞(源西街道)、谢金(源西街道)、曾玉明(源西街道)、孙伟军、庄田村涉地村小组各小组长、古润伟、刘庆东、黄子洞涉地村小组各小组长

  责:负责国家土地政策法规、补偿标准宣传;与群众充分协商,做好思想工作。负责土地的现场丈量登记、核查、地类确认、果园界址标记、清点果木并签订土地征收协议;负责迁坟工作。

(三)房屋征收工作组

  长:钟彬

副组长:林志清

  员:李嘉尉(区房屋征收办)、周豪(区房屋征收办)、黄林光(源西街道)、高望远(源西街道)、孙伟军、庄田村涉地村小组各小组长、古润伟、刘庆东、黄子洞涉地村小组各小组长

  责:负责宣传解释相关房屋征收政策法规、补偿标准、群众生产生活出路安排等问题;与群众充分协商,做好思想工作。负责房屋征收政策宣传,房屋、附属物、公共设施等的核实、丈量、登记、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工作等。

(四)建筑物类别界定组

  长:张一心(源西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副组长:刘平原(源城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

  员:付海乐(源城国土资源分局)、黄雪文(源城国土资源分局)、黄茂生(源西街道)

  责:对项目用地征收范围内的构筑物性质进行认定等。

(五)土地监管工作组

  长:张云生(区土地规划管理大队副大队长)

副组长:张一心

  员:区土地规划管理大队队员

  责: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监管工作。

(六)司法公正及信访维稳组

  长:曾体健(源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副组长:李军(区司法局副局长)、曾少章(区信访局副局长)

  员:魏海洋、黄锦波(源西街道)、黄国生(源西街道)

  责:负责防控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司法公正程序,及时做好预防措施,维护社会稳定等。

(七)纪律监督组

  长:李国兴

副组长:李美兰(源西街道纪工委书记)

  员:陈映伟(源西街道)

  责:督查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督查党员干部工作作风和纪律,督促党员干部本人及其亲属配合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查处党员干部暗中操纵、参与“三违四抢”、阻挠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参与研究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等。

(八)综合后勤组

  长:赖伟业(源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副组长:朱  伟(源西街道党工委委员)

  员:余志明(源西街道)、曾小燕(源西街道)、曾林波(源西街道)

  责:负责项目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审核监督项目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负责各小组的车辆调配、茶水供给、工具购置、出勤统计、发放外勤午餐补助。

注: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指挥部办公室另行抽调。

二、实施范围

新丰江坝下至河口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用地位于源西街道新丰江河庄田村段、黄子洞河黄子洞村段的部分河边用地,征地面积约7.66公顷(详见项目征地红线)。

三、时间要求

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分步推进的原则进行,计划在11月底前完成本项目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及安置工作。

四、工作分工

(一)关于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总责,源西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工作,抽调区直有关单位人员协助推进此项工作。各有关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1.市住建局:负责村集体生产生活留用地的选址、规划、放线等工作。

2.区府办:负责协调该项目的相关事项。

3.源城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制订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指导组织拨付资金、实施土地征收、迁坟、补偿资金发放及评估等工作。

4.区房屋征收办:负责制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资金发放及评估等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

6.区人社局:负责指导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

7.区法制局:负责林地纠纷处理。

8.区林业局:负责林地报批及违法使用林地的处置工作,协助林地纠纷处理工作。

9.区司法局、区监察局、源城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对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进行司法公证程序。

10.其它相关单位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二)关于资金筹措工作。项目实施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筹措。

(三)关于用地调规及报批工作。由源城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区财政局、源西街道办事处协助。其中涉及失地农民的社保事宜由区人社局负责落实,源西街道办事处协助。

五、土地、房屋征收和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及青苗补偿、迁坟补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源城国土资源分局拟定补偿方案,经村民代表听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补偿标准按照《河源市市区统一征地补偿标准》、《河源市市区统一征地果树竹木补偿标准》、《河源市市区统一征地坟墓补偿标准》执行。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根据《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河府〔201197号)规定,由区房屋征收办拟定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补偿标准根据区域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六、建筑物界定原则

建筑物的类别由建筑物类别界定工作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源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源市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市政府令第3号)。

七、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出路措施

(一)村集体留用地。村集体留用地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执行,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征地红线面积的10%安排给被征地所在村集体,尽量安排在交通便利的区域内,具体位置以红线图为准。村集体留用地由村集体负责征用,如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其办理手续的费用列入征地单位的预算成本。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照《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执行,具体由区人社局负责落实。

八、工作经费

(一)土地征收工作经费,按土地征收面积4/平方米标准计算,由区人民政府统筹使用。

(二)征收土地清场费,按土地征收面积4/平方米标准计算、房屋拆除费按建筑面积8/平方米标准计算。

(三)土地监管经费按土地征收面积2/平方米标准计算、征地服务费按土地征收面积1/平方米标准计算。

(四)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总额的0.5%计算。

(五)各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出勤补助费用按80/天标准计算。

()征收工作人员租车费用8000/辆,租用1辆工作用车。

九、资金管理

(一)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拨付到源西街道办事处,由源城国土资源分局、区房屋征收办审核,定期进行结算。

(二)用地报批资金:由区财政局按时缴交到相关审批部门。

(三)其它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拨付。

 

附件:1.新丰江坝下至河口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新丰江坝下至河口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附件1

 

新丰江坝下至河口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顺利推进新丰江坝下至河口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范围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我区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新丰江坝下至河口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用地位于源西街道新丰江河庄田村段、黄子洞河黄子洞村段的部分河边用地,征地面积约7.66公顷(详见项目征地红线)。

自征地公告后,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实行土地用途改变,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抢栽、抢种等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一)上述被征地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含坟墓)的补偿标准按照《河源市市区统一征地补偿标准》、《河源市市区统一征地果树竹木补偿标准》、《河源市市区统一征地坟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13)执行。

征地范围内坟墓原则上实行统一迁移安置存放,具体由区民政局负责审批和业务指导。采取自行迁移的按迁坟标准给予补偿。采取统一安置的只补偿搬迁费。

(二)村集体留用地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征地面积的10%安排给被征地所在村集体,具体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照《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执行。

三、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费在土地类型、面积、果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和现场工作人员签名确认,并经业务组核算同意和国土资源部门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将补偿资金拨付到源西街道办事处,由源西街道办事处拨付到被征地的村委会,再由各相关村委会以实名制存折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民,或由源西街道办事处直接以实名制存折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民。

四、对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未达成协议的,申请人可以自协调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对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交退土地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表:1.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2.河源市市区征地果树竹木补偿标准

      3.河源市市区征地坟墓补偿标准

 

附表1 拷贝.jpg 

 

附表2 拷贝.jpg 

 

附表3.jpg 

 

附件2

 

新丰江坝下至河口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顺利推进新丰江坝下至河口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安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590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以及《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河府〔2011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新丰江坝下至河口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用地位于源西街道新丰江河庄田村段、黄子洞河黄子洞村段的部分河边用地,征地面积约7.66公顷(详见项目征地红线)。

(二)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源西街道办事处

(四)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至20171130日。

(六)搬迁腾空房屋期限:签订协议之日起20天内。

(七)评估时点: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摸底,新丰江坝下至河口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需征收砖混、红砖瓦结构房屋共19栋,建筑面积659平方米;附属设施(挡墙、围墙、地基、化粪池、台阶、涵管等),占地面积约8060平方米。

二、征收补偿

(一)补偿原则与范围:

1.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征收范围内建筑物性质的认定工作由源西街道办事处、源城国土资源分局共同负责。

3.对认定为合法家庭住房及祖屋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农业生产设施及其他建筑的,给予建筑成本价补偿及地价补偿;对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的合法家庭住房及祖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即上楼安置),被征收人承诺主动放弃在原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农业生产设施及其他建筑只能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对于界定为家庭住房或者其它个别的房屋可以进行分户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2.产权调换: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提供相应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原则 上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同一区域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

产权调换的原则与标准。

单家独院房屋按建筑年限折算后的建筑面积(单层砼结构)以1:1.25的比例进行调换;砼结构2层以上的第一层按1:1.1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按1:1.0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砖木、瓦结构的第一层按1:1.1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按1:0.9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

实行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另作补偿,附属设施实行货币补偿。

征收房屋中的技术层(含夹层、阁楼)如属下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和布局或者经报建批准,层高超过2.2米,楼底高度不少于2.4米(即自然层高不少于4.6米)的,可计算产权面积,按1:1的比例调换产权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不作产权调换,只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砖木瓦房屋第二层其檐高不足2.2米,墙高2.2米以上的,可当一层作产权调换或作货币补偿;墙高不足2.2米又超过1.6米的,按50%折算面积作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墙高1.6米以下的,只作货币补偿。

框架、混凝土结构房标准檐高为3米,红砖、泥砖瓦房标准檐高为2.8米。实行货币补偿的,每增减10厘米补偿标准也随之增减1%。阳台按1/2折算建筑面积,飘檐按1/4折算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与折算后补偿面积按1:1进行调换,每户超面积安置不得超过3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超过折算后补偿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结算差价;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安置房面积不足折算后补偿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给被征收人。

安置房分户原则:庄田村、黄子洞村的本地村民根据户口簿登记内容,子、女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均可作为一个村民家庭户,法定结婚年龄截止时间为发布征收公告之日。夫妻视为一个家庭户。非本地村民不实行分户。

安置房办证及费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办证时间:安置房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好房产证。

(三)临时过渡方式及其他补偿。

1.临时过渡方式一律采取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住房问题。

2.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开发建设项目范围内所有公共硬底化道路(包括村道)的投入按市场评估价格的50%给予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每平方米20元的搬迁费。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人每月20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5.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过渡期限内,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户主户口簿登记的常住人口为准),直至安置房交付之日。过渡期限是指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

安置房为期房,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如由于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过渡期限延长的,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付给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增加50%

6.征收产权登记为私营商铺的按建筑物内营业面积(厨房、卫生间、仓库除外)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0元共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7.经批准开办的养殖场及其它生产性用房按市场建筑成本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业停产损失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给。

8.房屋外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国土部门规定的征地标准进行补偿,房屋外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老宅基础按建筑成本只作货币补偿。

9.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未记载用途的,由房产登记机构依据规划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被征收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有误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对房屋的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报告,房屋建筑面积以测量结果报告为准。

10.征收设有抵押权、被查封及扣押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1.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空调、太阳能设备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开户的管道燃气、自来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开户费用给予补偿。

12.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补偿款,房屋搬迁腾空后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50%补偿款。已作补偿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归政府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毁坏和自行拆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的除外)。

(四)补助和奖励。

1.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并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补助、奖励10000元;

2.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3.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人每月200元的安置补偿费的奖励。

三、征收实施步骤

自发布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后,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一)现场公示:

1.新丰江坝下至河口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2.新丰江坝下至河口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国家、省、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4.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征收工作人员名单。

(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新丰江坝下至河口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放给被征收人。

(三)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下:

1.深圳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2.河源市勤住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

3.河源市德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4.河源市新安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5.河源市至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6.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7.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8.河源市大川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9.东莞市雍桦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四)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五)公示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件材料。

(七)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应当自觉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的,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申请属地所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经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后领取补偿款,补偿工作结束。

(九)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在搬迁完毕后,经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并算清安置房和被征收房屋差价款。待安置房交付时,房屋实施单位与征收人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交付,补偿结束。

(十)公布补偿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的水、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管道燃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负责结清已使用的水、电、电话、电视、燃气等费用。

(二)征收房屋涉及的中、小学生需要异地就学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过渡临时就学的,可以在临时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回迁就学的,可以在回迁居住地学校就读。学生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办理已在校学生转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入学和收取其他费用。

(三)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四)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五)本方案未列明事项按《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河府[2011]97号)及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五、办公地点

新丰江坝下至河口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