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老城区城市基础设施,打造宜商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河府〔2011〕97号)的有关规定,经2012年8月2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公园西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公园路,南至公园西路,西至湖滨路横三巷,北至湖背路,面积20207平方米(具体以老城公园西片区项目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启征时间:本决定通告之日起实施。

三、征收部门:源城区拆迁管理办公室。

四、实施单位:源城区上城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按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持有关材料到项目办公地点咨询、索取资料和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手续,办公地点设在公园路35号体育局商住楼一楼。

七、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河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公园西商业中心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源城区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5日

 

 

 

公园西商业中心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完善老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巩固老城商业地位,打造宜居宜创业的城市环境,根据2012年8月2日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决定,拟将公园路工会一带改造成公园西商业中心。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河府 [2011]9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公园西商业中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四至界址为东至公园路,南至公园路,西至湖滨路横三巷,北至湖背路,面积20207㎡(具体以老城公园西片区项目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三)项目实施单位:上城街道办事处。

(四)被征收人:上述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人。

(五)房地产评估机构:

1.河源市致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河源市勤信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

3.河源市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六)改造项目范围内基本情况:区域范围内共有59栋建筑物,住户125户,其中商住楼2栋共77户,私人独栋住宅楼49栋;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8栋;门店33卡(含区国有资产22卡)。

二、征收补偿

(一)补偿原则与范围:

1.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征收范围内建筑物性质的认定工作由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和上城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建筑物性质分为合法建筑,临时建筑及违法建筑。

3.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批准期限比例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的家庭住房及祖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即就地上楼安置);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只能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详见市场评估初评标准)。

2.产权置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提供相应数量的产权置换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置换。

(1)产权置换的原则与标准:

征收单家独院房屋按建筑年限折算后的建筑面积(单层砼结构)按1:1.2的建筑面积进行置换;砼结构两层以上(含二层)的第一层按1:1.1的建筑面积进行置换,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按1:1的建筑面积进行置换;砖木、瓦结构的第一层按1:1.1的建筑面积进行置换,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按1:0.9的建筑面积进行置换。

征收公寓或楼房的按1:1的建筑面积进行置换。

 实行产权置换后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另作补偿,附属设施按市场评估价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征收房屋中的技术层(含夹层、阁楼)如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和布局或者经报建批准,层高超过2.2米;楼底高度不少于2.4米(即自然层高不少于4.6米)的,可计算产权面积,按11的比例置换产权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不作产权置换,只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征收砖木瓦房屋第二层(含第二层)其檐高不足2.2米,墙高2.2米以上的,可当一层作产权置换或作货币补偿;墙高不足2.2米又超过1.6米的,按50%折算面积作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墙高1.6米以下的,只作货币补偿。框架、混凝土结构房标准檐高为3米,红砖、泥砖瓦标准檐高为2.8米。阳台按1/2折算建筑面积,飘檐按1/4折算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安置房面积超过折算后补偿面积10㎡以内的,被征收人按成本价2900元/㎡结算差价,超过10㎡(含10㎡)以上的,其中10㎡按2900元/㎡结算差价,其余超出面积按市场评估价3900元/㎡结算差价。安置房面积不足折算后补偿面积10㎡以内的,按2900元/㎡进行补偿;超过10㎡(含10㎡)以上的,其中10㎡按2900元/㎡进行补偿,其余超出面积按3900元/㎡进行补偿。

(2)安置房源

安置房在改造范围内安置。具体位置以规划图为准。

建设标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必须提供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及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标准的安置房。

安置房为C栋6-23层电梯房,住宅分为:户型二房二厅、三房二厅,建筑面积为76.7㎡至130.7㎡。若本栋单位不足安置则在A栋从6层开始往上进行安置(详见安置房规划图) 

 

C栋标准层户型面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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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栋标准层户型面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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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户型面积最终以房地产测绘部分测绘为准。

(三)临时过渡方式及其他补偿

1.临时过渡方式一律采取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住房问题。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每平方米20元的搬迁费。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200元/人·月(按户口簿登记的常住人口为准)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4.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在过渡期限内,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征收单位给予200元/人·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户口簿登记的常住人口为准),直至安置房交付之日。过渡期限是指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 

5.安置房为期房,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如过渡期限延长的,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付给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增加20%。

6.征收合法登记的私营商铺按建筑物内营业面积(厨房、卫生间、仓库除外)按200元/㎡·月给予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7.房屋外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临时搭建附属物占用的公共用地不予补偿;除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外,其余有土地产权证明的土地面积,按市场评估价只作货币补偿;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包括天井、庭院、花园、滴水巷、斗门、烟囱、老宅基础等,不作产权置换,按市场评估价只给予货币补偿。

8.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未记载用途的,由房产登记机构依据规划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

9.征收设有抵押权、被查封及扣押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10.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空调、太阳能、空气能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开户的自来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开户费用给予补偿。

11.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50%补偿款,房屋搬迁腾空后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50%补偿款。已作补偿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归政府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毁坏和自行拆除(房屋征收单位同意的除外)。

12.房屋拆迁涉及到市、区单位的安置,由区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办公用房。

(四)补助和奖励

1.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补助;

2.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奖励5000元(附属设施除外);

3.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或未完成搬迁的,不予补助与奖励。

三、实施步骤

自发布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后,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现场公示

1.《公园西商业中心项目建设公告》;

2.《公园西商业中心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3.国家、省、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4.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征收工作人员名单;

5.安置房规划设计图等。

(二)征收单位召开改造范围内业主大会,讲清楚征收有关事项,听取业主意见或建议,并将《公园西商业中心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放给被征收人。

(三)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确定。

(四)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五)公示初步评估结果。征收单位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七)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自觉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经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后,领取补偿款,补偿工作结束。

(九)公布补偿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的水、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负责结清已使用的水、电等费用。

(二)征收房屋涉及的中学生、小学生,需要异地就学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过渡临时就学的,可以在临时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回迁就学的,可以在回迁居住地学校就读。学生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办理已在校学生的转学工作,所在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者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拒绝学生入学和收取其他费用。

(三)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房屋征收单位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四)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以及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拆迁补偿代管公证,待产权明确后再移交给产权所有人。

(五)本方案未列明事项按《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河府[2011]97号)及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