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工作,引导和鼓励本区企业走向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获取资金加快发展速度,规范企业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步伐,根据《源城区上市后备企业财政资金支持方案》(源金〔2017〕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上市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本政策有效期内上市(挂牌)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区财政局发放,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条  区金融局、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企业上市奖励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企业上市奖励从区级财政每年安排的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五条  企业股权质押贴息从区财政自2017年至2021年每年安排200万资金进行贴息。

第六条 成功上市的企业,在享受本方案奖励的同时,不影响企业申请市一级奖励资金。

 

第二章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细则

 

第七条  奖励对象

(一)境内上市

 拟申请资金奖励的境内上市公司或拟境内上市企业,其上市主体、业务、资产在源城区辖区内,并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纳入我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二)境外上市

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源城区,且列入我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直接赴境外上市的,即在香港或国外其他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其上市主体、业务、资产均在源城境内的,并将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80%以上投放在源城区企业自身发展的企业。

(三)以“借壳”、“买壳”方式上市

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源城区,且列入我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以“借壳”、“买壳”的方式上市融资,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源城区的,将上市募集的资金80%以上投放在源城区企业自身发展的企业。(注:借壳上市是指一间私人公司通过把资产注入一间市值较低的已上市公司,得到该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资产得以上市。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购买一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后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

(四)新三板挂牌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且被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本区企业。

(五)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且被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本区企业。

上述所称“企业上市(挂牌)”是指我区企业(江东新区和高新区税收征收范围内的企业除外)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包括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证券交易所、新三板以及国内区域性股权市场。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

1.完成股份制改造、与证券等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经确认,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2.对在沪、深交易所两个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凭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奖励100万元(如重复受理申请仅限奖励一次);

3.对正式在沪、深交易所挂牌上市成功的企业再奖励100万元。

(二)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即在香港或国外其他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三)企业以“借壳”、“买壳”方式上市的

企业以“借壳”、“买壳”的方式上市融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

1.完成股份制改造,与券商签订辅导协议,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排队,奖励50万元;

2.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后,再奖励50万元;

3.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实行转板,申请并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参照企业上市奖励条款执行,但需扣减企业已获得的新三板奖励奖金。

(五)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奖励

对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持续挂牌时间满6个月,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申请材料

(一)基础材料

1.源城区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

2.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开户许可证,最近一年纳税证明、缴税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供办理迁入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材料;

3.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辅导协议;

4.公司承诺书并加盖公章、企业经办人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工商管理部门开具的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的证明;

6.区金融局和区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上市申请奖励材料

1.券商出具的内核报告、广东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IPO发行或优先股,配股、公司债、可转债等上市和再融资的文件;

3.境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进账单等。

(三)新三板挂牌申请奖励材料

1.券商出具的内核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受理文件;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件。

(四)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申请奖励材料

1.企业未完成股改的,提交申请前一年度完整的审计报告;或企业出具财务报表,经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可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2.企业在股交中心挂牌的相关证明材料、挂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3.企业接受资本市场培育服务的相关发票;

4.企业委托股交中心代为申请的委托书。

以上材料按申请奖励的内容分阶段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查验。

 

第三章 企业股权质押贴息细则

 

第十条 申请对象

主体、业务、资产在源城区辖区内,并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纳入我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企业申请融资项目属于股权质押融资的,应将80%以上融资资金投资于我区辖内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申请时间

在《源城区上市后备企业财政资金支持方案》规定的财政贴息扶持机制生效期间(2017年至2021年)

第十二条 申请标准

(一)对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本区企业以股权质押进行债务融资(融资形式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小额公司贷款、银行委托贷款等)产生的利息,按融资金额的1%给予补贴,单笔不超过30万元,不低于3万元(未达到最低补贴额的暂不给予补贴)。企业申请贴息的股权质押融资项目必须是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审批并实现投放,具体以企业与贷款方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日期为准。

(二)同一笔贷款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区财政贷款贴息资金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挂牌企业基于股权交易发生的融资行为,如股份转让、增资扩股等,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章的源城区挂牌企业股权质押贴息申请的请示;

(二)承诺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未变更三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书),最近一年纳税证明、缴税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供办理迁入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材料;

(四)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五)工商管理部门开具的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的证明;

(六)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

(七)企业与股交中心签订的股权质押融资服务合同;

(八)企业与相关融资方签订的股权质押融资合同;

(九)贷款到账凭证;

(十)企业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挂牌证书;

(十一)企业经办人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十二)企业出具的收据(客户联原件,至少2名财务人员亲笔签名,加盖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式叁份并加盖公司公章);

(十三)区金融局和区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四)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查验;经办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供现场核验;相关申请材料模板附后。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十四条 提交书面材料。企业按本细则要求的所有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需加盖公司骑缝章,有必要的页面要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区金融局。

第十五条 区金融局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函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区财政局联合会审;认为不符合条件或者有疑问的,应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

第十六条 经会审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报送区政府审定,待区政府批复后,由区金融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有关企业。

第十七条 企业成功上市奖励资金和挂牌奖励资金,区财政局在企业成功上市日或挂牌受理日起三年内分三次拨付,三次拨付额度按总奖励金3:3:4比例分次拨付给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成功申请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或股权质押贴息的企业,应在源城区连续经营不少于3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上市或挂牌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财政奖励资金。企业可分阶段申领上市奖励资金,但不得重复领取。

第十九条 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由区金融局、区财政局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请各项扶持资金的资格;对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如发现企业或中介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区金融局会同区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五年。

本细则实施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1. 源城区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doc

  2. 承诺书.doc

  3. 委托书.doc

  4. 企业收据格式.doc